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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莱芜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印发莱芜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的通知

?莱安监发〔2018〕56号


各考试点: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杜绝违规舞弊行为,现将莱芜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考试点需将考生违纪违规处理部分内容公示于考生候考区醒目位置。



?????????????????????????莱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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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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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安监局《山东省安全生产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考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期间,凡违反相关考场规则的行为均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

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机构(考试中心)组织管理考试点开展安全生产资格考试工作,接受省考试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考生违纪违规处理

第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考试成绩记零分: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三)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考试期间未经允许离开考位的;

(六)擅自进行无关操作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操作的;

(七)其他一般的考场违纪行为。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考试机构做出一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相应考试的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或者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查阅互联网或局域网资料或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的;

(五)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六)考试过程中故意损坏考试场地设备的;

(七)其他严重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考生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无理取闹,威胁恐吓监考人员的,由考试机构做出三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相应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并通知其工作单位予以处分。

第六条?考生对考务人员进行行贿,经查实的,由市考试中心做出五年内不得报名参加相应考试的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期限自作出决定之日起算,同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章?考务人员违规违纪处理

第七条?考务人员(监考人员、考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监考时,未佩戴统一制发的工作证件的,被发现或者被举报,据查核实的;

(二)未对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进行严格核实的;

(三)消极怠工,不按照规定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的,据查核实的;

(四)未能履行责任,造成考试设备、资产损坏或丢失而没及时发现的;

(五)考试结束,未及时组织核对和整理考试情况的。

第八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并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监考人员因马虎大意,导致考生出现替考的;

(二)玩忽职守,延误考试的;

(三)考试过程中随便调换考生考位的;

(四)考评人员在实操考试过程中未能公正评分或者对考试结果记录不清的,据查核实的;

(五)累计得到警告处分达三次的;

(六)其他违反考务管理规定的。

第九条?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参与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考试开始时间或结束时间的;

(二)提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纵容他人作弊,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露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出现较大范围作弊的;

(四)考评人员在实操考试过程中未能公正评分或者其他擅自修改考试成绩,据查核实的;

(五)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对考试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行为。

第十条?考务人员对巡考人员在巡考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置若罔闻的停止其本年度安全生产考试考务资格;因此造成考试出现不好影响的取消其安全生产考试考务资格。

第四章?考试点违规违纪处理

第十一条?考试点违反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违反下列第(五)至(八)项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点考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考试机构审批决定的考试计划;

(二)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考场及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三)考试准备工作不到位,导致延误考试时间的;

(四)远程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未保存视频影像资料或资料丢失的;

(五)考试现场组织不到位,导致考试秩序混乱的;

(六)为考试作弊提供便利,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截留、窃取、遗失考试试卷,泄漏考题、答案及其他考务工作秘密的;

(七)考试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

(八)违规收费的;

(九)其他的违纪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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