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莱安发〔20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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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市直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8]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鲁安办发〔2018〕3号)文件要求,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事故信息报告流程。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信息报送责任人员,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细化上报流程,畅通信息报送渠道。

二、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在接到有关事故信息报告后,要按照“打电话、减环节、赴现场”的要求提高信息报送效率,切实做到第一时间报送信息。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相关单位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电话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并发送事故报告短信(电话:8892128,13686347353;传真:8892106;邮箱:lwyjjyzx@163.com),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书面续报事件的起因、背景、发展、处置、后果、影响和舆情等详细情况(特殊情况以手机短信形式发送)。1?小时内未书面报送的,一律按迟报处理;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执行信息直报录入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严格执行伤亡人员认定标准和统计范围,严格执行24小时录入直报系统,7日内及时补充完善相关信息,并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

? ???四、强化事故调查处理。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且未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一般事故,由区政府(管委会)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其所在地区政府(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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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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