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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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6.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 |
1.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体检证明; (4)申请人考试合格的证明材料。 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第2条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
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的,首先到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提出申请,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审核申请材料后向申请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修改)第十八条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5月修改)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通过)第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