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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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
1. 企业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和总体布局应当符合要求,并确保安全: 2.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要求: 3.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4.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依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 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 5. 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每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职务、岗位相匹配。 6. 企业根据化工工艺、装置、设施等实际情况,至少应当制定、完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7. 企业应当根据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辅料的危险性等情况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告的意见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改。 9.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11. 企业应当符合应急管理要求。 12. 企业除符合本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使用条件。 |
(1)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5)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7)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9)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10)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除应当提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重大危险源的备案证明文件。 |
(一)申请 窗口提交。莱芜市政务服务中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窗口,地址:莱芜市龙潭东大街1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西区 (二)受理 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三)获取 窗口领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改,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7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4.《关于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年9月鲁安监发〔2013〕149号)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