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 |
||||||||||||||||
|
||||||||||||||||
|
办事指南 |
1. 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 2. 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取得相应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7.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8.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具备规定条件: 9.从事仓储经营的企业,仓储设施应当满足所储存品种的储存条件。 10.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企业应办理安全许可手续。新建储存经营项目应设在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专用区域或集中交易市场储存专用区域内。 11.无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零售店面内只允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总质量不超过1吨),带备货库的零售店面备货库总质量不超过2吨。城市规划区内现有分散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按照本地规划,有计划地迁入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 |
(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含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7)企业或具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经营品种是否涉及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和监控化学品的辨识材料。 (8)带有储存设施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8.1)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8.2)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 (8.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8.4)安全评价报告。 (9)申请人首次申请有以下情况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9.1)租赁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企业的仓库、储罐、货场等设施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租方的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复制件)或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复制件)等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9.2)没有也不租赁仓储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仅从事纯票据往来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没有也不租赁设施(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承诺文件。 (9.3)有气瓶充装作业的企业还需要提交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复制件)。 (9.4)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企业,要提交山东省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经营的批准文件(复制件)。 |
(一)申请 窗口提交。 (二)受理 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三)获取 窗口领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改,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2015年5月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4.《山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3年6月鲁安监发〔2013〕94号,2015年12月修改)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