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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政协提案"‘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建议"答复的摘要

  发布日期:2017-09-01  浏览次数:   字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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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一是全面落实领导责任。2015年市委、市政府联合发文《关于调整莱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莱委〔2015〕54号),将市政府安委会调整为市安长、市委秘书长等市委领导参加市安委会并与各副市长共同担任安委会副主任,真正把“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落到实处。二是党政领导严抓安全生产工作。王良书记、梅建华市长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每季度都深入基层一线、下到车间矿井,实地检查、调研、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王良书记与各区委(工委)书记、区长(主任)和20个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开展集体谈心对话,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面对面提出落实要求。其他市领导、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均按“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认真落实安全责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三是建立安全生产督办制度。市委、市政府建立了市“两办”督办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及时督促各单位做好工作。

(二)部门监管分工日益明确。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2016年9月,我市出台《莱芜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莱政办字〔2016〕88号),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两个原则,分别明确了28个部门和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确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二是明确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消除监管盲区。2017年7月,市编办下发《关于明确铁路、电力、通信、航空行业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莱编〔2017〕12号),明确了相关部门对铁路、电力、通信、航空行业的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避免造成安全监管盲区。

(三)企业主体责任逐步落实。一是出台《莱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细则》(莱政办字〔2015〕48号),对生产经营单位及企业员工应负的安全责任、应尽的安全义务层层分解、细化、规范,真正形成人人有责、相互负责、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二是出台《莱芜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莱政办发〔2016〕24号),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要素范围,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重要指标,提高了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印制发放《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市政府列支专项资金40万元,将“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统一印制成制度牌,在全市规模以上企业中张贴悬挂,时时提醒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悬挂率达到100%。四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以检查执法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五是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推行安全生产违规违章行为现场处罚制度。要求企业对发现的违规违章行业立即作出处罚决定,今年全市237家企业累计处罚人员4504人次,罚款39.38万元,处分人员6人,有效促进企业职工遵章守规,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二、关于依法监管,制定我市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

(一)我市地方立法权限不涉及安全生产领域。地方立法权是新修正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的一项重要职权。经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通过,自2015年8月1日起,我市作为设区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同时《立法法》规定了地方立法权限,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经咨询市人大、市法制办,我市不适宜直接对安全生产领域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坚持依法监管,推动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从依法监管层面上看,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3部法律为基础,12部行政法规为主干,100余部地方性法规、规章和58部部门规章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而我省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于2017年1月份修改制定了新《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从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我市就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在《条例》征求意见时提出了符合实际的建议。总的来看,我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治安已具有坚实可靠的法规制度保障。

(三)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一系列规章制度保障安全生产。虽然我市在安全生产领域没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规章制度来保障安全生产。在健全责任体系方面,出台了《莱芜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在安全诚信建设方面,出台了《莱芜市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出台了《莱芜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实施细则》;在防范事故方面,制定了《关于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的通知》;在举报奖励方面,制定了《关于印发莱芜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在文化宣传方面,制订了《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四个创建”活动的通知》,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紧密结合工作实际,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有效补充。

三、关于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目前全国各级安监部门正对《意见》的落实制定实施办法,我市也在抓紧制定《意见》的贯彻落实方案。《意见》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目前我市尚未出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但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过程中积极与公安、检察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到了有效衔接。

(一)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市安监局编制了法释〔2015〕22号文的单行本和宣传挂图样本,采用统一的规格将单行本(32K本)和宣传挂图(宽40厘米,长56厘米)翻印,并发放到辖区内或行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将宣传挂图在宣传栏、警示栏、教育培训场所等醒目位置张贴。

(二)召开《解释》专题培训班。将《解释》纳入企业各类人员的安全培训课程,参加培训3千余人次。通过专题培训,使其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法律条款内容。精选有针对性的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使各类人员在案件剖析中感受法律权威和正义,领悟法治精神,进一步强化各级监管人员和企业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法制意识。

(三)邀请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对全市发生的工矿商贸领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成立事故调查组时,公安机关派人参加,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全程监督。司法机关的介入是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保障和有效措施,在实际的工作中对事故的查处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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